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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調查-土壤調查需要掌握哪些方面來源:武漢中地大環境地質研究院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2021-05-30    瀏覽量:

              哪些情形必須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 變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情形。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前。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

              ■ 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 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

              ■ 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


              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責任主體?

              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責任主體共三類: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是第一責任主體。

              (2)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 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均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啟動。

              ■ 責任主體滅失的情形。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費用該由誰承擔?

              原則上,誰是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的責任主體,誰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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